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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28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中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地万州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25日,黎某某(已判决)为骗取财物,先后租用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驿鑫大厦10楼、和平广场19号1幢15楼,以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别某某、胡某甲(均已判决)为总监,张某某(已判决)等人为组长,崔某某和幸某某(均已判决)为主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该诈骗团伙先后与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招聘女主播在这两家公司的“麦芽”、“蜂鸟”网络直播平台直播,对被害人为该主播充值消费的资金由直播公司提成8%至10%后返还给该团伙。“业务员”统一以虚构的女性网络主播“陈某某”或“刘某甲”的名义,在各类社交软件上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然后按照既定的“话术模板”在微信上与被害人聊天,吸引被害人进入合作的直播平台,让被害人误认为和其聊天的“业务员”就是女主播。随后,在总监、组长的指导和女主播的配合下,“业务员”假装与被害人谈恋爱骗取信任,并虚构过生日、求平安符、要与公司解约、“平台PK”等理由,让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充值和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女主播,被骗的钱款由直播公司提成8%至10%后返还给该团伙。总监、主播、组长和“业务员”通过在公司领取工资底薪、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获取非法利益,剩余绝大部分非法所得归黎某某所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18年10月加入该诈骗团伙,个人诈骗金额为13544元。

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某退回赃款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麦芽)平台数据、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杨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乙、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万州公鉴(电物)[2019]37、45、62号};

6.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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