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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钟某某共谋,为使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钟某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周某某提供其个人医保卡给钟某某,由钟某某冒名周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就医。同年1月15日,钟某某出院后,持周某某的医保卡和出院手续至第一人民医院骗取医药费报销15432.2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社保记录查询单、第一人民医院病历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员信息表、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复印件、证人俞某某、汪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延长传唤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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