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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5********,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嘉兴市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人周某某、地接负责人陈某某通过虚报大型团队人数的方式,骗取嘉兴市级旅游业发展资金补助款,合计骗取政府补助金2.5万元。

立案前,周某某、陈某某已经退出赃款2.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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