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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2007年1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5月29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9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9日、10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11月5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永胜县公安局移送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移送的全部证据材料中无证据证明周某某实施了具体贩卖毒品行为,本案经两次退回永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但均未收集到周某某实施具体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本案中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在本案中未查封、扣押周某某的相关涉案款物。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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