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72********,汉族,本科文化,湖北**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湖北武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刘某某(另案处理)任竹溪县国资局驻**镇**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期间,以帮助**村申报中药材种植项目、发展扶贫产业为由,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1500亩虚假的土地流转协议,并将自己在**镇**村成立的竹溪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人代表系刘某某妻子颜某某)迁至**村,在竹溪县**绞股蓝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2016年已经申报的农发基金贷款项目申报书的基础上,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了2017年在**村新建药材基地200亩的农业特色产业开发项目,其中新建绞股蓝基地100亩、牡丹基地100亩。因缺少资金,刘某某邀请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周某某到**村共同发展该项目。
2017年7月,经过市场调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为牡丹、绞股蓝市场行情不好,决定改种百合和半夏。同年10月,盘龙**公司提供资金、百合种子和技术,在**村发展了60多亩百合和4亩半夏。刘某某不甘心自己争取的项目夭折,产生拼凑面积通过验收的想法,并告知周某某,提出将盘龙**公司发展的百合产业面积纳入农发项目发展产业的基地面积中,待项目资金拨付后分给周某某一部分,周某某同意。同年12月,竹溪县农业局工作人员到**镇**村验收时,刘某某把验收人员带到**合作社的绞股蓝基地和补苗后的牡丹基地,以及盘龙**公司的百合基地中,谎称上述基地就是**合作社2017年新建牡丹、绞股蓝基地,通过验收。
项目验收后,县农业局要求上报项目报账材料,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盘龙**公司种植百合的实际花费等材料申请提款报账,未通过审核。后二人便准备种植牡丹和绞股蓝的虚假材料,周某某先后与竹溪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湖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联系虚开发票,并协助刘某某将相关资金流转到对应公司账户。刘某某、周某某通过虚开发票、签订假合同、采购未用于项目的产品等方式,准备了花费人民币36.013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虚假材料,上报到县农业局申请提款报账。
2018年9月26日,竹溪县农业局将第一笔农发项目资金20.31491万元拨付到**合作社账户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同刘某某商量后,刘某某拿走3万元,余下17万元交周某某先使用,周某某将该17万元支付种植百合务工等费用。2018年9月28日,刘某某到盘龙**公司要求周某某将这笔17万元钱支付给颜某某10万元,周某某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2018年11月5日,竹溪县农发办将第二笔资金8.70639万元拨付到**合作社账户后,刘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2018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某与颜某某找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索要欠款,称项目中无百合产业,要求周某某将之前拿走的17万元全部归还。因公司资金紧张,加上从刘某某手中零散借款及利息共5万元,2018年12月17日周某某又向刘某某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2019年10月至11月,周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颜某某账户转款共计2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他人违法违规申报项目资金,依然帮助他人,采取骗取的手段贪污国家农发贷款项目资金,数额达到29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该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是本案从犯,主观恶性较小,鉴于其接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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