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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赌博案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2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队**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0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4月2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造贝村田心里**巷**号一楼商铺内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共接受20名赌客投注,接受投注赌博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6400元。2018年10月27日,民警在上述店铺内抓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现场查获赌资、下注单据及用于接受投注的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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