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3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海宁市**镇**区**号**租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县**街道**村**居民组**号)。因赌博,于2019年2月1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收缴赌资17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由海宁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7日,余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在海宁市许村镇红旗村、长安镇红色村,先后5次组织参赌人员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李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等人以筒子功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高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放哨,抽头渔利至少7300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中获利至少7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海宁市公安局退赃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款700元由海宁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