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韦某某(另案处理)在 “土豆德州”网络赌博APP建立“芭乐树战队”俱乐部接受赌客投注,并通过抽水等方式参与赌博网站的获利分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雇于韦某某,负责帮助赌客上下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凭证等;
2.证人赵某某、韦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员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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