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83********,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高中文化,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小区**栋**房。因赌博,2014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又因赌博,2016年7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6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开始,罗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各出资2万元租用了长沙市**区**小区的3栋一单元**房,成立“**工作室”,利用网络赌博平台,采用作弊的方式,以赌博为业,组织人员,参与网上“德州扑克”赌博。罗某某邀集陈某乙、申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做牌手,谢某某雇请陈某甲(另案处理)做财务、邀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贺某某(另案处理)做牌手,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介绍了彭某某(另案处理)做牌手,贺某某介绍了屈某某、周某乙、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做牌手。罗某某负责与网络赌博的上线结算,谢某某负责指导牌手打牌,陈某甲负责统计牌手成绩和管理工作室财务。该工作室先后在“真人德扑圈”、“Hi—poker”、“鱼扑克”等APP参赌,涉案赌资共计20余万元。
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上交的违法所得9万元暂存于浏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浏阳市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指定管辖决定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复函、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工作室上下分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物证、书证;2.证人胡某某、罗某某、周某甲、谢某某、贺某某、陈某甲、屈某某、陈某乙、周某乙、申某某、易某某、彭某某、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2、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已将非法所得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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