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小区**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至15日,被告人仇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丰县**镇**街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营的“**堂”足疗店作为赌博场地,组织刘某乙、董某某、巩某某等人在“**堂”足疗店以“ 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资共计15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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