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未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源**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左某某(另案不起诉)经预谋,由左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接受投注,以“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将每期的投注总额报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根据开奖结果进行赔付结算。2019年12月3日、6日,左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扣押作案工具手机各1部。经查,左某某接受李某某、余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投注“六合彩”并报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0073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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