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70********,汉族,高中文化,****管理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路**号,现住荆门市东宝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2年,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向张某某、龚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的地下六合彩赌场投注赌资230.2390万元,利用香港“六合彩”信息进行竞猜赌博,非法获利10万元。
2016年5月20日,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对张某某、龚某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侦查工作以龚某某违法犯罪案件为主,案件一直使用秘密侦查方法进行,未对龚某某地下六合彩案件下线进行调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没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在追诉时效内没有再实施其他犯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0万元,涉嫌赌博罪,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没有逃避侦查,在追诉时效内没有再实施其他犯罪,周某某涉嫌赌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周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