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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胡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栋**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丰台区杜家坎环岛,因行车问题与刘某某(殁年65岁)等人发生争吵,双方被劝开后刘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情绪激动可以是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本院认为,周某某对刘某某的死亡无过失,没有犯罪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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