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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8********,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永平镇**村民委员会**组。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6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6日至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妻子周某乙从自家烟地骑摩托车回到家后周某甲欲将前一天停在外面院场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到里面院场的牛圈二楼停车库里,其倒车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其小女儿周某丁,造成周某丁当场死亡。经检验,周某丁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检验,周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充分;经认定,周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丁无责任;经检验,发生事故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尸体照片、物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周某乙、周某丙、陶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周某甲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鉴于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周某丁系其女儿,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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