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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汉族,初中文化,系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访**路**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九里九奔东路“盐城水建奔牛水利枢纽”工地搅拌站内,驾驶苏A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在倒车过程中因疏于观察,其驾驶的车辆右侧与该工地材料保管员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并被车辆的右前轮碾压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遭车辆碾压致右侧股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雇佣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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