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常宁市**镇烟洲居委会烟洲中学旁。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常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占某甲经常酒后在常宁市**镇街上随意拦过往的车辆,要驾驶人给他香烟抽,醉倒后就躺在马路中间睡觉,曾因多次醉酒闹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占某甲酒后拦住驾驶摩托车途经烟洲镇街上的唐某某,抓住唐某某的手和摩托车要烟抽,唐某某无法摆脱占某甲的纠缠,便打电话告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唐某某的丈夫)。周某某赶到现场后要占某甲放手,占某甲未放手,周某某双手拉开占某甲后推其一下,占某甲顺势仰头倒地不起。当日15时00分,周某某报警,后与派出所民警协助占某甲的父亲占某乙将占某甲送回家。次日4时许,占某乙发现占某甲口鼻流血、呼吸困难,便拨打120,医生到场检查后发现占某甲已死亡。经鉴定,占某甲符合头颅着地致颅内出血、脑挫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周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占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14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