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1********,汉族,初中,溆浦县**有限公司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7时21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湘N55098号公交客车行驶至溆浦县低庄镇汽车站院内,因未注意观察,不慎将行人刘某某碾压致死。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亲属赔偿被害人方人民币80000元,与被害人方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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