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
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14时许,窜至白山市江源区**街道**粮行,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后周某某打李某某腮部一拳,李某某于当日21时死亡。经江源区司法鉴定中心结合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病例检验鉴定:李某某系蛛网膜下腔血管炎基础上,钝性外力作用诱发蛛网膜下腔出血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