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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运输毒品案)_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荆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住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周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31日移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于同年5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3月1日、5月14日)。

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9月,张某某在购得毒品氯胺酮后,多次以500元一趟的价格安排周某乙运送氯胺酮至宜昌、湖南安乡、武汉等地,将氯胺酮交给他人。2019年8月,张某某因需要同时运送氯胺酮到不同地方,其要求周某乙再联系其他人帮助运送氯胺酮,周某乙遂联系周某甲、周某丙参与运输毒品。期间,周某甲、周某丙驾车多次帮张某某运送氯胺酮至宜昌交给周某丁、余某某。张某某按照500元一趟的价格与周某乙结算后,周某乙再分给周某甲、周某丙部分酬劳。

本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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