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4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2019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日左右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通过“**”知道“**”有K粉买。薛某某并加了“**”的微信,“**”的微信昵称为“**”。之后薛某某通过微信与“**”联系,了解到“**”卖的K粉的价钱为每公斤26万元人民币。之后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用微信语音聊天说准备向一个叫“**”的男子购买K粉,并将K粉的价钱告诉了周某某。周某某听后也表示要购买1.5公斤的K粉,并叫薛某某同他一起去购买。然后薛某某用微信与“**”说好共向他购买3.5公斤K粉,“**”叫他们到东莞市虎门公园处等他。2019年1月4日晚上21时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驾驶粤WA****的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着周某某从广宁县出发到东莞虎门,2019年1月5日零时左右到了虎门公园。薛某某与“**”联系后,在公园停车场等了约一个小时,然后薛某某按照“**”的指示开车跟着一辆白色本田小汽车去到一路边,“**”从白色本田小汽车下来,与薛某某、周某某见面。之后,周某某坐到粤WA****驾驶室,薛某某与“**”坐在小车的后排座上。上车后“**”拿出一张100元人民币,将纸币包着的一些K粉给薛某某、周某某试货。薛某某和周某某试过后认为这些K粉质量可以,就同意与“**”交易。“**”拿了4袋K粉放在粤WA****小汽车的后排,薛某某将91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交易完毕后,“**”还送给薛某某一排共10粒的“FIVE”仔,然后离开。薛某某将买来的4包K粉装进带来的黑色手提包内,然后将手提包放在汽车后排座副驾驶位后边的脚踏位置,然后由周某某开车搭载薛某某返回广宁。凌晨3时许,薛某某、周某某驾车途径广三高速狮山路段时被警察截停并被抓获。民警当场在薛某某身上搜出9粒“FIVE”仔;在小车后排搜出4包K粉和4台手机。
经称重,4包K粉净重分别为:0.99483千克、0.99644千克、0.48101千克、0.99497千克;称得9粒“FIVE”仔的净重为:0.00168千克。经鉴定,4包疑似K粉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疑似“FIVE”仔检材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周某某明知车上有毒品,且与薛某某有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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