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3********,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中共党员,**公司员工,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十里**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小区。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日9时许,在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耿某某、杜某某、何某某四人负责的临沂市兰山区**镇**施工现场,由于工人施工时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管网下穿时土层坍塌将施工工人张某某、周某乙掩埋,致张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周某乙受伤。案发后,施工方**公司同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以及被害人周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被害人未作法医鉴定,被害人具体的死亡原因不明,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