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行政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傍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某某小区二期工地施工时,未按照泵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保证泵车车臂与障碍物间的最小距离,导致臂架晃动碰撞到障碍物后车臂断裂掉落,砸到扶管工刘某某的头部,致使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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