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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9日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芹,天津桑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营的西青区**镇**蔬菜批发中心的一批韭菜进行抽检,2020年6月11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该抽检批次韭菜中腐霉利成分超标,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为由,将天津市西青区**镇**蔬菜批发中心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一案移送至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所销售的韭菜,经抽检腐霉利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实测值1.77),超过国家标准八倍,是否能够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标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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