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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郯城县人,中共党员,临沂市兰山区****市场**劳保店工作人员,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22日,使用微信从河南长垣县的王某某(在逃)手中,以每箱350元、195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飘安”口罩,两次共计27箱,27万只,后以每箱1300元、2400元的价格售给浙江宁波海曙区的梁某某。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周某某从王某某手中购买并销售给梁某某的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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