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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6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浙江省**杨庄浜村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是假冒“斐乐”注册商标的羽绒服,仍通过淘宝网向某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约7.4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赃247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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