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2198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乡**村**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4月12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品牌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微店进行销售,2018年2月7日,侦查人员在周某某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查获“**”品牌的卫衣2313件、裤子404条、T恤480件、棉衣50件,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经鉴定,扣押的上述品牌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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