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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集资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本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18年12月29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0日;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2月4日,湖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线发行“**积分”。2016年8月湖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将“**积分”转让给吴某某(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吴某某等人为了吸引更多投资户到“**网”炒卖“**积分”,在广东省**市利用“**平台”以三级分销的模式对外发展会员,以拉人头奖励积分的形式来发展更多会员,且吴某某等人还在“**平台”中设置会员排单消费程序,以此向系统会员出售消费币(200元/个),会员购买消费币后每七天可以进行一次排单消费,会员在排单消费后可在“**平台”获得相应的积分奖励并通过“**网”提现获利。投资户在“**平台”积分奖励的诱惑下,不断投入资金购买消费币。

2017年2月13日,吴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注册成立湖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并聘请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技术团队为其开发出“**平台”及“**积分”,同时要求**网上持有“**积分”的投资户按1:1将“**积分”兑换成“**积分”到“**平台”上继续交易,并将“**平台”的数据与“**平台”的数据进行对接,继续利用“**平台”以三级分销模式发展会员,到2017年8月案发时会员发展会员,到2017年8月案发时会员发展到36个系统,每个系统人数都在一万人以上。

在整个过程中,张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三人是王某某(另案处理)团队成员,周某某负责各种虚拟数字货币向特定地址转移的具体操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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