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51976********,汉族,大学文化,浙江**石化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利用担任浙江**石化有限公司PTA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建筑工程现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施工负责人张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万元,为其在施工中谋取利益。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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