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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86********,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市场销售部预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2019年8月至案发,任北京**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市场销售部预定员。在依职责核查房间销售情况时,周某某发现同一部门的上级主管、高级销售经理陈某某违规调整客户入住房型,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酒店损失。周某某本应依职责及时处理或上报有关情况,但其在多次收受陈某某所给钱款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后,未作任何处置,直至陈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案发。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7月15日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投案。在单位调查期间,周某某配合调查并将部分违法所得退还单位予以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其收取陈某某所给的好处费数额总额未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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