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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2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见被害人廖某某无法归还借款的利息和本金,鲜某某(另诉)、刘某某(另诉)就肆意认定廖某某违约,将廖某某位于南溪区长江国际7栋2单元13楼2号的房产过户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名下。随后鲜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找到廖某某,以房子已经过户到周某某名下为由,使用更换廖某某房屋门锁的方式,进入廖某某住宅,要求廖某某签写限期搬家承诺书,强行要求廖某某搬家。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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