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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入侵住宅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3年4月19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0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解除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5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新街清水茶铺内饮酒时,茶铺隔壁住户刘某某因茶铺噪音问题影响休息,遂采取敲打茶铺铁皮墙方式试图让茶铺停止噪音侵害,进而发生争吵。6月5日0时许,周某某踹开刘某某家院墙大门,强行进入刘某某住宅内与其理论,随后与刘某某发生抓扯、打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周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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