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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原公司(三伟印务有限公司)面临被政府征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联合郑某某出资注册成立汉中市**实业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与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委会及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用于建设“****综合市场项目”,周某某以**印务有限公司名义申办土地使用手续,2013年9月因资金问题郑某某退出。2014年4月周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片土地上擅自动工修建,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胡家扁村委会分别于2014年5月、11月下发了违法建设责令停工通知书,项目暂时停止施工。2015年4月汉中市**印务有限公司原址因遇大雨袭击,印刷设备露天堆放,是周某某再次组织人员在新址处动工修建,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汉台分局分别于2015年4月、12月、2016年3月多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违法修建行为并未停止。2017年8月,经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印务有限公司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意见,汉中市**印务有限公司在农用耕地上水泥硬化地面建房、水泥硬化地面,造成农用耕地严重损毁面积16731.899平方米(25.10亩),使农用耕地严重破坏,完全丧失耕地耕种属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能主动归案,同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初犯、偶犯,被破坏的农用耕地大部分已在2018年11月被省政府转化为建设用地,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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