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住所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直接负责人周某某,系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项目经理。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2********,大学本科,**集团有限公司赣深客专江西段GSJXZQ—4标段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经理,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住江西省龙南县**镇**村**组中铁三局家属基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中标赣州至深圳**路**段)GS****标站前工程,由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赣深****段GS****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以下简称:4标二分部)承建龙南县关西境内的铁路工程项目施工任务。2018年2月至10月,4标二分部负责人周某某在未向龙南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情况下,在龙南县**镇内予以施工,造成大量林地被占用、毁坏。经鉴定,4标二分部在关西镇红线外即非主线项目占用的林地为155.03亩,其中商品林107.59亩、公益林47.44亩,占用前活立木蓄积量为264.8立方米,其中公益林活立木蓄积量为45.73立方米。
2019年1月28日,龙南县林业局审核同意赣州至深圳铁路辅助设施(龙南县**段)建设项目,使用龙南县**镇集体林地5.4025公顷、2019年4月3日,江西省林业局审核同意赣州至深圳铁路辅助设施(龙南县**段)建设项目,使用龙南县**镇集体林地4.9328公顷,合计审核10.3353公顷(计155.0295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5.0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周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该项目系国家重点项目,对龙南县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且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非法占用林地后,能够积极主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并经江西省林业厅、龙南县林业局审核同意该项目使用林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标段项目经理部**部、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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