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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0********,回族,高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中宁县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住宁夏中宁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慧,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6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自1996年以来,周某某以带领当地群众建设母亲水窖用沙、自家农用地沙化不能耕种为由将位于中宁县喊叫水乡周段头15.62亩农用地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进行挖沙牟利,后被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发现移送中宁县公安局。中宁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2日委托宁夏坤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块地进行勘测,经核实周某某非法挖沙实际占用喊叫水乡周段头村集体土地15.62亩,该地块在中宁县2017年现状数据库中为:旱地11.43亩,人工牧草地4.19亩;在中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中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43亩,牧业用地区面积4.19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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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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