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社区****号,大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大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大关县**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与大关县**镇**村及**村村民李某某、 孔某某、石某某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流转了该村**村民小组**处1600余亩的土地。流转土地后,大关县**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对流转的土地进行了部分使用。具体使用分为三部分:1.第一部分修路使用,修路分为两次,第一次于2016年1月至9月挖通了一条**村民小组至**村民小组的毛路,第二次于2016年10月以后至 2017年7月期间拓宽加固了原有的毛路; 2.第二部分修建办公场所使用,于2017年9月在**村民小组**处平整土地后修建了一座简易办公楼;3.第三部分种植中药材使用,种植中药材分两批次种植,第一批次于2016年10月份种植,第二批次于2017年5 月份种植。至今,大关县**公司对流转的土地还在继续使用。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关县**公司占用林地面积330.820亩,分别用于修建道路、房屋设施及种植(详细分类面积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实施修建道路占用土地系政府项目,其属施工者而非业主;其修建相关配套经营设施用地及流转使用土地种植药村,部分经村、镇等政府部门备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知晓所使用的土地属于林地而须林业部门管理审批。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