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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南充市嘉陵区**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周某某在嘉陵区白家乡常乐院村租赁大量土地进行种植、养殖业。期间,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业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其租赁的土地上施工,铲除植被,挖毁林木。经鉴定,周某某毁损有林地1.2465公顷,折合18.7亩,该案中涉嫌使用林地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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