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法定代表人向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88********,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现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栋**单元,现任中国**工程有限公司**、灌阳**现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间,****灌阳风电有限公司将灌阳**岭风电场B1-B25风机平台、道路及渣场施工、B1-B30风机基础、箱变基础及集电线路开挖、回填施工的项目工程标段建设发包给中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电建”在承接上述其项目建设工程后,于2018年8月,通过分包的方式把其承包的项目工程标段的土建施工再次发包给了重庆市**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司”),在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确保风机相关设备能顺利通过和安装,指挥重庆**建司优化了部分施工路线,加宽了道路平台,超出发包方(业主方)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范围。经鉴定,重庆**建司超出用地红线许可(审批)占用林地面积为6.6642公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周某某与其所任职的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了生态修复,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到灌阳县财政专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采取生态补救措施恢复生态,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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