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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现住海伦市***水库**良种场,农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经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新立林场允许,擅自在新立林场施业区168林班1小班非法开垦林地13.65亩,用于种植水稻。非法占用开垦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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