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河北武强**区**村村南,**国道南侧非法占地14.85亩,其中10.77亩建设车间厂房、办公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路面硬化,4.08亩为空置。经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违法占用耕地(一般农田)面积10.77亩,建设车间厂房、办公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路面硬化,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非法占用耕地(一般农田)4.08亩为空置,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为一般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周某某在本村表现良好,为人和善,与邻居关系和睦,没有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参照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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