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生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期间,邢某某在**镇**村**山顶修建房屋、观赏池、游泳池等相关设施时,超出建设用地使用范围,非法占用林地1.145亩。为修建浦城**镇**农业休闲农庄游客步道,邢某某指使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浦城**镇**农业休闲农庄的原有道路进行拓宽、硬化及修建山顶车库、停车场,非法占用林地19.245亩。经**百信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浦城**镇**农业休闲农庄在“**”山场共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0.39亩,所占用林地植被遭受破坏、灭失,改变林地用途。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4.068万元,经公安网查询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前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