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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5********,汉族,初中肄业,**村村委会第一副主任,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号。曾因超范围使用林地面积300平方米,于2005年6月1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林业局罚款38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福建联合信实(湖里)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华力、王睿。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2020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 年4 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从欧某某手中受让了欧某某原向集美区**镇**村村委会承包的50亩荒山地,后在200492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将该50亩荒山地中的10亩转租给薛某某。在租赁该50亩林地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和薛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陆续在上述地块内建房、修路。经查,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其父周某乙、其子周某丙在上述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租赁的林地上修建了建筑物及道路,并为他人修建建筑物提供帮助。其中自2015年以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与周某丙共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修建道路、挡土墙并平整部分道路,合计占用农用地5.2575亩。

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林班为集美区**镇**村03 大班010小班,地类型为防护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由于鉴定范围内的林地已被挖掘建道路等,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原有种植条件已受严重毁坏,现场没有树桩、树干,林缘周边林相参差不齐,无法认定林木树种、株数、蓄积量等。

20196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已向本院缴交了生态修复保证金,并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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