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4〕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5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号。2023年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机械将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个人管理的林地推毁用于修建房屋,造成林地植被严重破坏。2021年10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了防风沙将修建的房屋南侧推平6.18亩林地,种植400株樟子松。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设计院鉴定:榆阳区**镇**村(国家卫片执法图斑2022年度**号图斑)所占地块面积为9.81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属林业用地,林种为防护林,周边植被为沙柳、沙蒿等。该鉴定包含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种植樟子松的6.18亩林地,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际推毁特灌林地面积为3.63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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