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东乡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东乡区**乡**村***组、*组“**”山场,开采黄金矿石提供给抚州市东乡区**矿业有限公司提炼,毁坏林地面积11.087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补植复绿协议,补种树木13.48亩,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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