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至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周某乙、陈某甲、周某丙将位于集美区**镇**村**山的6号地块清理整平、水泥混凝土硬化地面、建设厂房后,将厂房出租给陈某乙、林某甲、刘某某三人做洗沙场用;2017年10至12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伙同林某乙、周某乙等人在集美区**镇**村**山用水泥混凝土硬化地面(6号硬化地块)。
此外,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于2012年开始在**南门对面**山一林地上建设猪圈养猪,2015年年初政府组织生猪退养后将猪圈改建成钢构厂房;2017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开始单独在**桥附近的林地上建设钢构厂房1栋、四层楼房1栋。
综上,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行占用或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山6号地块、**桥附近林地、**军南门对面林地、**山6号硬化地块,共计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9.1325亩(均为经济林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