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冈县**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组织本村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决定用本村**屯南集体采伐林地修建村级休闲广场。同年6、7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青冈县扶贫办委托第三方在林地上进行施工,周某某代表村委会在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质量,广场经过一个月建设完工。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镇**村**屯南林地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4.2785亩,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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