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昭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贺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至今。广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何某某)贺州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财物周某某、出纳唐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公司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且未取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范围资质的情况下,在贺州以建设新能源加油站和公司上市持有原始股为由非法向公众筹建资金,承诺公司盈利后再分红。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1.对投资者宣传油库销售利润、公司上市股权升值、购买土地升值、油库批文升值、风股公司投资分红共五个赢利点;2.公司带投资者到梧州油库进行实地考擦,让投资者确信该公司拥有油库,但据报案人反映该油库并非公司所有;3.带投资者到贵港基地进行培训,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公司规定投资者可通过介绍他人投资获得被介绍人所投资金额的16%为好处费,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介绍费,不断拉拢投资人入股。经核对,**公司贺州分公司在贺州总共众筹254个股东,总金额857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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