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56********,汉族,硕士研究生,党员,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四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配件及机械产品开发、对外投资,生产、销售数显数控设备,网上销售汽车零部件及新型复合材料。2014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周**,实际控制人系周某某。2014年10月,因公司缺乏流动资金,四川****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名义通过遂宁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向许某某为出资人代表的101名投资人共计借款1170万元,并承诺按投资总额2.16%比例每月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截至2020年6月19日,四川****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支付利息367万余元,归还本金1121.5万元。剩余48.5万本金及利息75.295万元,集资参与人代表签署协议同意放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所欠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已基本归还完毕,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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