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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0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在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室,犯罪嫌疑人万某某成立了吉林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某某(已判决)为法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责对外宣传、业务员培训、招揽客户,以高于银行利息,为洛阳**实业有限公司投资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人群吸收存款。2015年该公司关闭,致使宋某某等20名群众的223.5万元无法追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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