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副主任,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让债务人王某甲偿还债务,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年11月30日,定海法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查封王某甲、王某乙名下财产人民币170万元。同年12月8日,定海法院依法向宁波市机动车车辆管理所送达协助执行查封王某甲名下浙B3****和浙B6****两辆轿车的协助执行查封通知书。2018年4月9日,定海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甲偿还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本金人民币175万及支付相应利息。2018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定海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7月26日,定海法院依法受理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申请执行案件。
2017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浙B3****轿车已被定海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在本区白泉镇浪西沙场找到债务人王某甲以及浙B3****轿车之后,仍旧擅自通过抵押协议扣留了该车并将该车藏匿于黄某某(另案处理)的修理厂等处。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非法获利多次与黄某某、宗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变卖该车,后经宗某某帮忙找到买家陈某某。在此期间,黄某某、宗某某均明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想要变卖的车辆已被法院查封,仍同意帮忙寻找买主。2019年1月10日0时30分许,黄某某、宗某某在本区双桥街道天童村一露天停车场内,将该车变卖给买家陈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4.4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非法获利16万元,黄某某非法获利2.7万元,宗某某非法获利5.7万元。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黄某某、宗某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浙B3****轿车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该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
2019年1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在广州扣押了浙B3****轿车,该车现被保存于浙江省嵊州市黄泽人民法庭停车场。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黄某某、宗某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陈某某,并取得陈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明细、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黄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微信转账信息。
本院认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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