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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外号“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楼**栋**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该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9日,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至2012年间,被害人扶某甲分四次向扶某乙(已不起诉)共计借款320万元,约定月息2%~3.5%不等,其中有部分借款未约定利息。扶某甲借款后一直未偿还,扶某乙自己多次向扶某甲追讨债务未果。

2012年12月中旬,谢某某(已不起诉)受扶某乙委托向被害人扶某甲讨债,谢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告知其扶某甲欠扶某乙300多万元,想办法要扶某甲还钱,并表示只要周某某讨到钱就不会亏待他,周某某答应。后周某某在冷水江市滨江公园找到扶某甲,要求其归还欠扶某乙的320万元欠款,扶某甲以并非欠周某某的钱为由拒绝还钱,于是周某某电话联系谢某某,后谢某某和扶某乙来到滨江公园,扶某乙就当着扶某甲的面,委托谢某某向扶某甲讨债。随后周某某就跟着扶某甲讨债,并表示不能一直在外乱走为由将扶某甲带至冷水江市布溪原君悦宾馆,到宾馆后周某某担心自己不能一直守着扶某甲,就电话纠集“阿龙”(身份不详),要“阿龙”带两个人来帮助讨债,并表示讨到钱不会亏待他,于是“阿龙”就喊了两个人来到君悦宾馆,周某某等4人商量着轮流守着扶某甲,目的是要扶某甲还钱,在宾馆内周某某等4人言语逼迫扶某甲还债,非法限制扶某甲人身自由长达十天。在君悦宾馆期间,扶某甲有一定自由,曾外出新化、娄底等地要债,但都由周某某、“阿龙”等人跟着,到其朋友刘某某家吃饭,也被周某某、“阿龙”等人跟着。后在周某某等人一直看守跟踪讨债的胁迫下,扶某甲与谢某某签订了一份《入股协议》,约定将扶某甲在**金矿17%的股份用来当做以前所欠扶某乙的利息,并且从此之后不再计算利息,另外金矿所赚的钱用来还扶某乙的320万元本金等。谢某某与扶某甲签订该协议后,周某某等人就没再找扶某甲讨债了。后扶某甲称其投资亏损而未实际履行上述《入股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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